兩岸經貿團體設辦事處 生效

     我方受理兩岸經貿團體設立辦事處,即日起生效!經濟部今(18)日將發布,大陸非營利經貿團體來台設處的辦法,據了解,商業司規定設立5年以上的經貿團體才能申請,大陸商務部在1個月內也將公布我方申請辦法。

     兩岸經合會第3次例會將於本月24日~26日在台北地區舉行,雙方可望在本次會議宣布兩岸經貿團體互設名單。我方已確定由外貿協會出線,陸方則以「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為首波試點單位。

     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牽涉雙方法規修正或新增,我方部份由經濟部商業司主管大陸經貿團體來台設立辦事處,因此新增「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或其他機關來台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今日起對外發布並生效。

     在辦法尚未公布之前,外界就推測大陸的海貿會與貿促會可望來台設立辦事處,海貿會成立於2004年,貿促會則在1952年正式設立,均有資格來台,但未料第一個竟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

     大陸經貿團體若申請來台,須準備登記證書或設立相關文件、章程影本以及來台設立辦事處的工作計劃書等。

     至於我國經貿團體赴大陸設立辦事處,投審會已經於上周二(10日)修訂「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第五點條文,同樣規定要在台灣設立5年以上的全國性經貿團體,才能申請赴大陸成立辦事處。

     在大陸方面,商務部近日將宣布相關許可管理辦法。相關人士透露,申請程序不複雜,1個月內可完成,甚至更快。相關人士表示,許可辦法裡將不會設數量限制。

2012-04-18  工商時報【記者潘羿菁、劉馥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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