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系列新法規將給百姓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施行。養老、醫療保險可“漫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規範捐贈票據使用……一系列新規定將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產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養老、醫療保險可異地“漫遊”
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險法7月1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法律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社會保險法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法律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針對工傷保險欠費,法律專門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為央企境外投資監管開出“藥單”
國資委日前開出兩張“藥單”,頒佈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兩辦法將有利於規範央企境外投資行為。
針對備受關注的央企境外金融衍生交易行為,《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了嚴格規定。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則強調產權歸屬原則與註冊地適用原則相結合,明確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並在具體規範中予以體現。這填補了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的空白。該辦法規定,央企及其各級子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未履行對境外國有產權的監管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新華社北京 2011年6月30日電(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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